8月底,酷热难熬的日子到了尾声,回想前段时间的高温天气,部分劳动者的工资单里或将增加1笔收入——高温津贴。
哪些人能领?它如何有效保护劳动者?请查收你的专“暑”权益。
Tips: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在高温天气作业真的很辛苦,如果劳动者没有工资待遇上的福利,该怎么办呢?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目前31个省份的高温津贴标准(金额:元/月)集中在100元至300元之间。成都市目前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18元。
*用人单位拒绝发放高温津贴违法吗?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所以用人单位拒发高温津贴属违法行为。若用人单位没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依法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加付赔偿金。劳动者要保留考勤表、天气预报等能够证明自己工作时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补贴标准的有效证据。
如遇用人单位不发津贴,职工可先向用人单位工会反映,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维权。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工会,也可拨打12345或人力社保举报热线12333投诉。另外,还可到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机构进行现场投诉反映。
*用工单位发放“绿豆汤”“雪糕”能否代替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这就是说,发放防暑降温饮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绿豆汤”“雪糕”不能冲抵高温津贴。
Tips: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晨迪 责任编辑 何齐铁 编辑 刘永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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